关于印发《金寨县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9-21 14:23    来源:六安市金寨县纪检监察网   作者:纪委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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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纪发〔2018〕61号

关于印发《金寨县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

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直各单位:

现将《金寨县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寨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金寨县监察委员会

 

 

 

中共金寨县委组织部        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7日

金寨县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充分体现纪律处分的政治、社会效果,促使受处分党员干部端正态度、改正错误、积极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切实履行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的政治责任。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教育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任用政策恰当安排和使用受处分党员干部的职务和工作;对受处分党员干部进行经常化的教育帮带;开展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积极引导受处分党员干部能够认识错误、吸取教训,放下思想包袱,以更饱满的精神投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受处分党员干部为受到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以外党纪政务处分,仍在处分影响期或处分期内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四条  教育管理工作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由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综合协调全县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各乡镇纪委、县直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对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

教育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是教育管理的责任主体,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分别负责分管范围内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工作,帮带责任人协助单位党组织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充分运用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成果,将回访教育与民主测评、干部使用相结合,对处分影响期内政治表现、履职尽责情况,年度考核、影响期满考核情况作为推荐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职责:

(一)依据处分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落实处分决定执行有关事项;

(二)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及受处分党员干部所犯错误性质、处分档次、个人表现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三)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受处分党员干部;

(四)对受处分党员干部在处分影响期表现作出客观评价,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对思想转变好、综合素质高、实绩突出的要积极向组织推荐使用,对仍有不良表现的严肃批评教育,根据其表现作出处理,营造知错改错、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职责:

(一)组织、协调、开展对教育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党组织落实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对不履行教育管理工作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及人员按规定问责;

(二)组织开展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做好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政策解释工作;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组织、人社部门职责: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受处分党员干部处分决定相关政策的执行工作;

(二)配合开展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充分了解受处分党员干部综合表现,帮助消除思想顾虑,拓宽干部交流使用渠道,切实保障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正当权益;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建立教育帮带制度。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应按分级负责原则为受处分党员干部指定一名相应级别的“一帮一”教育帮带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处分的,由分管县领导作为教育帮带人;班子成员受处分的,由单位党政“一把手”作为教育帮带人;单位中层干部受到处分的,由单位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教育帮带人;一般党员干部受到处分的,由其所在党支部或单位指定一名同志作为教育帮带人。同时与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一并报送处分决定作出机关。

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在处分决定宣布时与受处分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帮助其正确对待组织决定。教育帮带人应与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订教育帮带责任书,切实履行帮教职责。在帮教期内,教育帮带人要督促受处分党员干部制定学习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定期与其谈话,关心、了解和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情况、生活状况及困难等。协助做好受处分党员干部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处分的考核评议工作。认真做好日常记录,如实填写《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受处分党员干部谈话情况报告表》《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表》《受处分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表》等。   

第十一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教育帮带人要定期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帮教情况,发现受处分党员干部有违纪行为或思想不稳定等情况要及时向单位党组织反映。受处

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每半年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一次教育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应检查、督促驻在单位或党组织切实抓好教育管理工作,确保落实到位,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回访教育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集中回访教育。回访教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被回访人员。回访时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人社部门参与,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配合,分组进行。回访教育采取群众评议与实地回访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检查处分决定执行、与回访对象谈话,以及与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教育帮带人和其他干部座谈等形式,全面掌握受处分党员干部知错改错、工作表现、思想动态情况。回访人员应如实填写《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表》,及时反馈回访情况,作为受处分党员干部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处分的重要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应根据回访情况实事求是地肯定受处分党员干部成绩和进步,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教育提醒、督促整改;对认识不深、拒不改正错误且在处分影响期内又违纪的,从重给予处分或组织处理;对思想顽固不化、工作消极懈怠或顶风违纪的,依法依规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教育管理工作台账制度。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年度建立教育管理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监管。台账主要包括受处分人员基本情况、纪律处分情况、处分执行情况、组织人事处理情况、受处分人员权益保障情况、回访教育等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影响期满考核和正常使用制度。受处分党员干部处分影响期满或处分期满后,结合开展回访教育,对受处分党员干部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填写《受处分党员干部考核情况表》。

处分影响期满考核情况作为受处分党员干部重新安排职务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合格的,纳入干部正常管理使用;对思想转变好、综合素质高、工作实绩突出、敢于担当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和所在单位党组织积极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推荐使用建议。

考核结束后二个月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受处分党员干部考核情况表》及受处分党员干部处分期满考核情况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建立工作档案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按年度将《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表》《受处分党员干部考核情况表》、教育管理监督检查及回访教育等有关材料及时归入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教育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教育管理工作情况检查。

第十八条   在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

(二)未合理安排受处分党员干部工作岗位、分配工作任务并严格管理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四)未如实报告受处分党员干部处分影响期内表现的;

(五)未正确对待受处分党员干部,侵犯其正当权益的;

(六)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不力,工作失职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教育管理工作职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对象受处分的教育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商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受处分党员

干部谈话情况报告表

 

  

 

  

 

出生年月

 

  

  

 

  

  

 

受处分

时间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

谈话内容:

   注:页面不够可自行附页,一次谈话一张表。

附件二

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表

填报单位:(公  章)                               填表时间:

 

  

 

  

 

出生年月

 

  

  

 

  

  

 

处分生效

时间

 

 

  

  

 

处分机关

 

教育帮带人姓名

 

教育帮带人职务

 

 

受处分前工作岗位(职务、分工)

 

 

 

 

 

  

受处分后工作岗位(职务、分工)

 

 

 

 

 

 

  

 

                                                       

                                              填报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附件三

受处分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出生年月

 

  

  

 

  

  

 

受处分

  

 

 

处分种类

 

处分机关

 

受处分前工作单位及职务

 

受处分后工作单位及职务

 

教育帮带人姓名

 

教育帮带人职务

 

 

建立台账情况

 

教育帮带

情况

 

教育帮带人:

所在单位的意见

 

单位主要负责人:         (公章)

                              

填表说明:此表于处分影响期或处分期内每年填写一次,半年期的于处分影响期或处分期满时填写。

附件四

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表

  

 

  

 

  

  

 

  

  

 

  

  

 

受处分

 

 

 

处分种类

 

处分机关

 

受处分前

工作单位

及职务

 

受处分后工作单位及职务

 

本人对错

误的认识

及受处分

以来的

工作表现

情况

 

干部群

众评价

 

回访组

意见

 

 

附件五

受处分党员干部考核情况表

  

 

  

 

出生年月

 

政  治

  

 

  

  

 

  

  

 

  

  

  

 

 

  

  

 

  

  

 

  

  

 

影响期满时间

 

处分期满

时间

 

受处分前

工作单位

、职务

及职级

 

受处分后

工作单位

、职务及职级

 

受处分人

教育帮带

人的意见

 

 

 

受处分人

员所在单

位党组织

的意见

 

处分影响

期内或处分

期满的考核情况

 

考核组

意见

 

县纪委

监委

意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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