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教育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发挥以案示警作用,6月24日上午,在金寨县纪委监委开展的集中学习会上,以原金安区原住建局局长朱某受贿案为例,全文宣读了朱某悔过书,开展“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警示教育。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董益乐指出,朱某受贿案是由金寨县纪委监委办理的第一件留置案件,其违纪违法产生的根源值得深思,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董益乐强调,一要时刻加强学习。朱某在悔过书中多次提到自己不爱学习,消极应付,放松思想改造。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政治素质,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要时刻自警自励。朱某身为金安区住建局局长,放松自我要求,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甘于被“围猎”。纪检监察干部长期从事反腐败工作一线,同样具有被“围猎”的风险,要提升自身“免疫力”,增强抵御各种诱惑的能力,严禁以权谋私,做到优秀不优越、特岗不特权、反腐不自腐。三要时刻接受监督。朱某走上领导岗位后肆意妄为,我行我素,价值观严重扭曲,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既要主动接受社会、媒体等各种监督,也要相互监督,形成良好的干事创业的氛围。
据悉,2018年6月12日,金寨县纪委监委对朱某严重违纪违法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8年9月20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朱某受贿案,认定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5.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